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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

2017年05月27日 11:16点击:

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,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评价我院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,鼓励辅导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,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、工作热情和积极性,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辅导员工作,特制订本考核办法。

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以促进学院事业发展为目标,以激发、调动学院辅导员工作积极性、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,坚持客观公正、民主、公开的原则,逐步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辅导员工作考核机制,为辅导员工资发放及奖励、培训、辞退等提供科学依据。

第三条 考核原则

(一)坚持客观公正、民主、公开的原则;

(二)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;

(三)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;

第二章 组织实施

第四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。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,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,成员由人事处、后勤保障处、招生就业处、保卫处、教务处、党群工作部、学生处(团委)、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。各系成立由党总支(副)书记负责,系主任和学团办主任等组成的辅导员考核考评小组(简称系考核小组)。

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共由月考核、学生满意度测评、系部考核、职能部门考核四部分组成。考核满分为100分,其中辅导员月考核占总分的30%、学生满意度测评占总分的30%、系部考核占总分的25%、职能部门考核占总分的15%。

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

第六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内容及程序

1.月考核

辅导员月考核每月组织一次,由各系对辅导员进行考核打分,每月15日前将上月辅导员月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。

2.学生满意度测评

学生满意度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,由各系,以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班级为单位,通知所有学生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校园网填写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满意度测评表》。最终得分要与测评率结合,测评率低于60%的计0分,测评率60%-90%的计分方式为测评率乘以满意度原始得分,测评率高于90%的以满意度原始分计。学生满意度在80分以下者,取消当年评优资格。

3.辅导员工作总结述职

辅导员在一学年工作结束前对本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认真填写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**学年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》(附件2)。每年六月初启动全院辅导员考核工作,各系党总支负责人负责召开年度辅导员述职大会,各系党总支负责人、学生处人员、本系辅导员出席并听取述职报告。

系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述职,结合月考核、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、平时表现、工作职责履行及实绩等方面对辅导员进行考核。

4.职能部门考评

职能部门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。由学生处牵头,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考核。学生处结合各系辅导员平时工作表现、日常工作抽查结果及述职情况,对辅导员工作态度及工作效果进行打分,教务处、保卫处、招生就业处、后勤保障处、人事处、党群工作部参与考核后确定考评分数。

5.辅导员工作考核四部分评分结束后,将结果提交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,各系将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**学年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》填写完整后交学生处存档。

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

第七条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

(一)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为60分≤考核分数≤70分者,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、学生处负责人约谈,了解工作情况,进行引导、帮扶;考核分数<60分者,予以解聘。

(二)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辅导员、标兵辅导员的重要依据。优秀辅导员、标兵辅导员每学年评选一次。辅导员工作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者可参评优秀辅导员,优秀(专/兼职)辅导员名额分别为专/兼职辅导员人数的20%以内。标兵辅导员在优秀辅导员中产生,每学年评选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5%以内。

(三)考核分数作为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的主要依据。

1.专职辅导员: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,发放对应学年度奖励绩效的110%;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,发放对应学年度奖励绩效的100%;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,发放对应学年度奖励绩效的80%;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,不发放对应年度奖励绩效。

2.兼职辅导员:兼职辅导员带班津贴平均为700元/月,每月按500元予以发放,剩余部分作为考核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。考核分数≥90分的,考核津贴发放系数为1.8;90分>考核分数≥85分的,考核津贴发放系数为1.5;85分>考核分数≥80分的,考核津贴发放系数为1.3;80分>考核分数≥75分的,考核津贴发放系数为1.2;75分>考核分数≥70分的,考核津贴发放系数为1.1;70分>考核分数≥60分的,考核津贴发放系数为1;考核分数的<60分的,考核津贴发放系数为0.6。

第五章 其它事项说明

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辅导员包括专、兼职辅导员。

第九条 本办法为试行,考核方式与指标体系将根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适时修订。

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通过之日起实施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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